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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台灣的中小企業中,多以家族企業和一人公司為主,經常發生負責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加上帳務處理簡陋,常常延伸出紛爭與風險。其實公司與股東間存在著合法的資金往來管道,只要符合法律規範,就可以有效控制法律和稅務風險。本文將探討股東如何合法將資金放入公司和取出現金,並分析這些操作的稅務效果,協助中小企業更了解合規的資金處理方式。
一、股東如何把現金放入公司
股東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將資金合法投入公司,根據不同需求選擇適當的方式,以確保合規性與稅務合理化。
1. 增資發行新股
股東可選擇認購公司增發的新股,直接增加公司資本。增資需經過股東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登記,資金將記錄於「股本」科目,反映為公司權益的一部分。這是最直接增加公司資本的方式,適合長期資金需求。詳細分錄如下:
借:現金 1,000
貸: 股本 1,000
這個方式是股東注資最常見的方式,當公司當年度有發放股利時,則會按照股東持股比例認列股利所得課稅。
2. 股東借貸資金
若股東不願增加股本,則可以借款形式將資金借給公司。借貸協議需明確約定還款和利息條件,公司應將借貸金額記錄於「其他應付款」或「股東往來」科目。這種方式適用於短期的營運資金需求。詳細分錄如下:
借:現金 1,000
貸: 股東往來 1,000
這個方式實務上很容易引起國稅局的注意,要注意股東的金流必須合理入帳,這部分稅務影響請詳後段。
3. 股東贈與
若自然人股東希望無償地提供資金支持公司發展,可透過贈與方式將現金放入公司。在會計上可紀錄「資本公積-股東贈與」,顯示為公司資本的一部分。詳細分錄如下:
借:現金 1,000
貸: 資本公積-股東贈與 1,000
自然人股東需繳納贈與稅,惟公司帳面上通常不會被記為收入而是單純股東權益的增加,故接受贈與當下不會被課稅,但萬一公司解散時,會被視為其他股東的股利收入。此方式因為稅賦成本高,實務上較不常見。
二、股東如何從公司拿出現金
股東從公司提取現金也有多種方式,以下為常見合法的方式:
1. 減資退還
當公司資本過剩時,股東可經減資方式提取部分資本。減資須經過股東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將減資金額扣減「股本」,這適用於長期的資本分配需求。詳細分錄如下:
借:股本 1,000
貸: 現金 1,000
這部分由於是原始出資的返還,並不算是新增的所得,故收到公司減資款並不會產生稅負。
2. 利潤分配
公司盈餘分配為最常見的股東取出現金方式。公司在年度結束6個月內,需依照公司法170條召開股東常會決議是否分配盈餘,經股東會決議可將盈餘分配為現金股利。另外注意,在分配當年度盈餘前,公司應先提撥10%的稅後淨利作為法定盈餘公積,故不是所有當年度盈餘都可以全數現金發放,詳細分錄如下:
借:保留盈餘 1,000
貸: 資本公積 100
貸: 現金 900
現金股利對公司屬於權益減少,但對股東則為股利所得,於每年5月時申報納稅。
3. 股東借款
根據公司法第15條資本充實原則,公司不得將資金借貸給股東或其他關係人,除非對象為有業務往來與短期融通需求的「公司行號」,以確保公司資本穩定,保障股東及債權人權益。但實務上當公司借款給股東時,該借貸契約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當該借貸違約對公司產生損害時,負責人與股東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股東借款通常會以「其他應收款」、「股東往來」等科目記錄,詳細分錄如下:
借:股東往來 1,000
貸: 現金 1,000
該部分稅負討論請詳後段。
4. 公司贈與給股東
若公司欲將部分現金或資產贈與給股東,這也可作為股東取出現金的方式。惟公司贈與在所得稅法規定,只有在如公益慈善事業等特定對象才能有限額的當作公司費用扣除,贈與個人的費用並不能抵減公司所得稅。詳細分錄如下:
借:贈與費用 1,000
貸: 現金 1,000
股東收到公司贈與現金,也必須計入個人其他所得課稅,故以稅負來說,不管是公司贈與或是受贈,對公司與股東來說都會造成稅負不利益。
5. 公司支付薪酬給股東
若股東擔任公司職務,公司可支付薪酬作為酬勞,這是合法且直接的現金分配方式。薪酬屬於公司經營支出,可列為費用並扣減所得稅。詳細分錄如下:
借:薪資費用 1,000
貸: 勞健保代付款 150
貸: 現金 850
股東需將薪酬收入申報為個人所得,並依法投保勞健保。
三、股東往來的稅務影響
股東借貸或取出公司資金,由於股東可能相當程度能影響控制公司,很有可能透過不當規劃來規避稅捐,故稅法上針對這種關係人交易設下反避稅條款,以下兩種股東往來的反避稅規定:
1. 公司借錢給股東:利息收入加計設算
當公司將資金借貸給股東或關係人,若無收取利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需按年度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並計入公司利息所得。此規定旨在防止公司不合理的條件借貸資金給關係人規避稅負。
2. 股東借錢給公司:利息費用資本弱化設算
當股東借錢給公司時,公司同時也應支付利息費用給股東,惟實務上曾發生公司支付鉅額利息費用給股東,藉此扣抵當年度所得,故所得稅法第43條之2規定,公司若對關係人借貸比例超過3比1,則超過比例的利息支出無法在稅務上列支。此資本弱化規定旨在避免公司利用關係人借貸達到節稅目的。
四、洗錢防制法
在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中,除考慮法律與稅務合規外,防洗錢合規亦是企業必須重視的議題。洗錢主要分為犯罪洗錢和稅務洗錢兩種類型,且台灣針對大額資金往來設有特別通報規定,以防範洗錢活動。
1. 犯罪洗錢
犯罪洗錢指將非法取得的資金,透過多層次的金融操作或資金流動掩蓋資金來源,最終使資金看似合法。常見於毒品交易、販賣軍火、恐怖組織資助等犯罪活動。企業在資金往來中,應提高對高風險行為的警覺,避免無意間協助資金「漂白」。
2. 稅務洗錢
稅務洗錢則涉及逃避稅務義務,通常利用複雜的資金流動或境外金融交易,試圖隱匿所得來源或隱藏資產。小公司在處理股東借貸及資金轉移時,應遵守稅法規定,避免被誤判為稅務洗錢行為。
3. 大額資金通報規定
台灣針對大額資金設有嚴格的通報要求,根據《洗錢防制法》,銀行對單筆超過50萬元新台幣的交易有通報義務,並記錄交易資訊以備稽核。金融機構若發現可疑交易,亦需主動通報相關單位進行調查。企業在處理股東資金往來時,若涉及大額金錢流動,應留意相關規定並保存完整交易記錄,以避免洗錢疑慮。
結論與匯總
上述內容已匯總了實務中常見的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方式,並將各種方式的適用情境、相關法令依據及稅務影響一一分析。以下表格進一步整理出這些方式的核心特點:
1. 股東把現金放入公司方式
方式 | 法令與會計規範 | 稅務影響 – 公司 | 稅務影響 – 股東 |
---|---|---|---|
增資發行新股 | 需經股東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登記,資金記錄於「股本」科目。 | 資金記錄於股本,不會被視為公司收入,但會提高公司淨值,影響後續分配。 | 股東持股比例依股本增加,若公司分配股利,股東須按所得申報。 |
股東借款予公司 | 股東可透過借貸協議將資金借給公司,需清楚訂立利息和還款條款。 | 利息支出可列為公司費用,但應受資本弱化原則限制,若股東借貸比例超過3比1,超額利息支出無法列支。 | 若收取利息,股東需報繳個人利息所得稅。 |
股東贈與 | 股東以無償贈與方式將資金提供公司,記錄於「資本公積-股東贈與」科目,顯示為公司權益增加。 | 公司接受贈與不會產生收入稅務,僅增強公司資本結構,但可能在解散分配時視為股利性質課稅。 | 贈與股東需繳納贈與稅,且贈與稅負較高,解散分配時其他股東或需視為股利所得。 |
2. 股東從公司拿出現金方式
方式 | 法令與會計規範 | 稅務影響 – 公司 | 稅務影響 – 股東 |
---|---|---|---|
減資退還 | 經股東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減資金額記錄於「股本」科目,屬原始出資返還。 | 減資屬於公司權益減少,不列為公司收入或費用。 | 減資返還屬於原始出資退還,不構成新增所得,故不需繳納所得稅。 |
利潤分配 | 依《公司法》170條,年度結束6個月內召開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公司須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後,才能分配現金股利。 | 分配現金股利屬於權益減少,對公司不構成費用或損失。 | 股東需將現金股利申報為股利所得,依個人所得稅課稅。 |
公司借款予股東 | 公司法第15條限制對股東個人的借貸,但仍具法律效力,違約時負責人和股東需連帶負責賠償。資金記錄於「股東往來」科目。 | 若無收取利息,需按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並計入公司所得,以防避稅;若收取利息,屬一般收入處理。 | 利息支出不影響股東稅負。 |
公司贈與給股東 | 公司可將資金或資產贈與給股東,惟僅公益贈與可作費用扣除,贈與個人則不能抵減公司所得稅。 | 贈與費用無法在公司所得稅上列支。 | 股東需將受贈金額申報為其他所得,依所得稅法課稅。 |
公司支付薪酬 | 公司支付股東擔任公司職務的薪酬,屬於經營支出,應依法扣繳勞健保並申報為費用。 | 薪酬支出可列為費用扣減公司所得稅。 | 股東需將薪酬申報為個人薪資所得並依法課稅。 |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不僅涉及複雜的法規與稅務規定,還會隨著報表結構與股東組成的不同而產生潛在風險。中小企業在進行資金規劃時,務必在合法與合規的框架下操作,避免稅務與法律上的風險。建議企業主與股東諮詢專業會計師的意見,設計適合的資金流動方案,確保資金安全流動,增進財務穩健性,且避免國稅局對公司或是個人的稅務調查風險。
撰文專家介紹
許耿瑞 執業會計師
現職:誠瑞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經歷:
◆ 曾服務於PwC Taiwan外商審計部/稅務部
◆ 會計師公會公共政策委員會委員
◆ 台北國稅總局駐點諮詢會計師
◆ 新北市政府經發局駐點會計師
學歷:
◆ 成功大學數學系畢業
◆ 東吳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畢業
◆ 台灣大學法律學分班進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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