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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已成為現代商業活動的核心元素,各行各業都不約而同開始「數位化轉骨」,但隨著交易模式劇變,以往收款金流、發票開立與交付、申報方式都大大不相同,很容易就踩到國稅局的課稅紅線,今天就帶大家詳細破解電商課稅吧。
依照國稅局的定義,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網際網路所進行的商業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虛擬商城、市場情報與育樂節目販售等,也就是以電子傳遞的型態經由網路完成傳統交易的模式,包括私人企業內部網路、公司間的商業網路及公眾使用的網際網路,都是電子商務的範圍。
而商品型態主要分以下3類:
消費者透過線上型錄瀏覽並訂購商品,企業仍須透過傳統陸運、海運或空運方式遞送貨物。最常見的蝦皮或MOMO購物平台就是屬於這種型態。
數位商品是由數位資訊所構成,而數位資訊是指各種型態的資訊,例如:串流平台、電子書下載、單機遊戲下載等。
I. 專業諮詢服務的提供,例如:線上法律、醫藥查詢、股市行情分析、銀行及金融諮詢服務等。
II. 網路預約服務,包括:航空訂位、訂票、預約飯店或餐館、電影及音樂會入場券等。
III. 互動式服務,例如:電腦遊戲、網路交友等。
IV. 網路遊戲交易,例如:遊戲人物的寶物、裝備買賣及交換。
課稅是一個浩大的行政工程,而公司、行號課稅的第一步就是開立發票,再來依照發票金額計算營業稅和認列收入的基礎。以往實體通路通常透過收銀機、POS機、甚至手開發票來運作,但在電商的世界往往透過電子發票資料拋轉、E-mail或通訊軟體等來取代線下作業,交易軌跡和憑證變的高度數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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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舉購物平台透過加值中心開立發票的例子:
中間過程高度自動化且無紙化,雖然比起紙本發票更加便利,但我們仍要注意一個大問題:統一發票傳輸與交付。
一般電子發票B2C和B2B有兩種格式,一般開給消費者可以使用加值中心裡B2C格式,值得一提的是B2C也可以開給公司行號打統編,B2C格式總體來說,比較偏向開立者單方面確認就可以開立發票,所以上傳時限較短(48小時內)。
而B2B則是更進階的格式,主要用於企業對企業的資訊交換,更著重在「資訊同步」的特性,給予開立者更多修改的彈性,但需要企業雙方都要確認資訊正確後,才算是開立完成,故財政部也給予較長的上傳時限(7天內)。
除了B2B交換資訊格式或是B2C存入載具外,其他存證格式都需要透過像是E-mail通知等方式,才算是把發票交付給買受人,若是便宜行事,可能會觸犯到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最高100萬元的罰款喔!
其實電商雖然聽起來抽象,但也屬於中華民國範圍內的營利事業,一樣設立時要登記公司行號,其他的課稅方式也和公司行號大同小異: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以為稅前淨利就是課稅所得其實不完全正確,像是交際費超限數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依照商業會計法,屬於營業相關的交際費是可以入帳的,但稅法因為反避稅理由,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得認列費用扣除,所以課稅所得會比稅前淨利還來得更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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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有明文規定,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2024年銷售貨物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4萬元),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並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具營利性質之網路交易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
上述說明了正常的開立發票和課稅方式,但實務上還是有很多網路電商業者,並不清楚課稅規定,或是僥倖心態認為不會被調查,但國稅局可是政府機關中,高度資訊化的部門,為了應對電商顯學,國稅局特別自112年1月1日起,規定了以下作業要點:
以上資訊都會彙總到國稅局的大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進行勾稽,凡是有人鋌而走險,很有可能收到以下函文要求提示說明與相關文件呢!
自從網路出現後,人類的社會變得越來越抽象,很多看不到的規定就像蜘蛛網一樣,一不小心就會驚動國稅局來查稅,但知道正確的課稅概念後,就可以安心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把好的商品服務帶到世界的每個角落。
下一集我們再來聊聊那些無人不知曉的科技巨頭,Google、Meta(Facebook)與Uber等境外電商在台灣是如何課稅的,如果使用他們的服務要如何取得報稅的合法憑證來節稅呢?敬請期待吧!
誠瑞會計師事務所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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