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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懷抱新創夢的創業者,無不希望遇到伯樂投資人,挹注自己的事業、加快前往成功路上的腳步。開始募資之前,針對公司法中「資本額增加、發行新股」等程序有些相關規定得要先了解。以下是本次專家邀稿,針對該程序進行淺顯的解析,希望幫助每位準備創業或者正在創業中的頭家們,更容易了解公司治理的法治相關規定喔~
公司常因營運規模擴大,或銀行融資需求,而需辦理現金增資。而在股東人數較多之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之股東會及董事會召集與決議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更常是日後股東意見不合時,訴訟攻防之焦點,公司經營者及投資者有必要多加了解。
公司法第129條規定六款公司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其中第三款,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股份總數乘以每股金額,即為我們常聽到的資本總額,或稱額定資本。
公司法第156條第四項規定,公司章程所訂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已發行之股份總數乘以每股金額,則為實收資本額。在章程所定資本額內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第二項規定,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若超出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則應先行變更章程,將資本總額提高,方得增資發行新股。說明如下:
公司法第27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章程之變更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必須注意的是,變更章程等重要議案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172條第五項);而股東常會與臨時會之召集通知,亦須符合公司法第172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即股東常會20日前、股東臨時會10日前通知各股東,並載明召集事由。上列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之規定若未能滿足,則有異議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在決議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依公司法第266條規定,發行新股時,應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而董事會之召集,則應符合公司法第204條之規定,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等。若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開會即做成決議,該決議之效力如何公司法雖未有明文規定,最高法院已有多例判決認為無效。
以上說明,相信讀者對增資程序能有初步認識。若有疑問,歡迎來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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