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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之後,老闆應該知道勞健保規定

成立公司之後,老闆應該知道勞健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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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開始營運之後,隨著業務的擴張,也會開始組建自己的團隊。 對創業家來說,從一開始老闆兼撞鐘的一人公司、五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到五人以上的公司規模,勞健保有什麼不同呢?

    一、一人公司勞健保

    在公司還在草創階段時,通常整個公司上下就只有負責人一人的情況下,勞健保該怎麼作業呢?

    1.  公司無員工情況下,負責人如何投保勞健保?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但是,如果公司無員工的情況下,則負責人即不具備雇主的身份,並且不符合勞保條例的適用對象。
    故,若公司在無員工的情況下,負責人若需加保勞保,只能選擇職業工會投保勞保,而不能投保在自己公司名下。

    健保的部分,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及11條規定,若負責人未具有其他投保身份(受僱於其他公司等),則必須加保在自己公司名下,不能加保於職業工會,或以眷屬身分投保。

    2.  投保級距怎麼選擇呢?

    若公司尚無員工的狀況下,負責人需要自行舉證投保金額,113年起最低投保金額為38,200元。

    延伸閱讀 ►►► 實踐「一人公司」應注意之財稅議題

    二、五人以下公司

    一旦公司有聘雇員工,又員工人數在五人以下者,至少必須為其投保「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也可以直接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動退休金」。新手創業家很容易因為不熟悉保險規定,而誤信仿間錯誤迷思,以為只要員工人數在五人以下就不用為員工投保任何保險,而觸犯相關法規,不可不慎。

    以下分為負責人及員工的部分,個別說明投保規定:

    負責人

    1. 若公司僅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負責人仍不屬於勞保條例所述之雇主身份,不得加保。
    2. 若公司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負責人的身份也轉變為「雇主」,即符合上段所述,屬於勞保條例得自願加保的身份,故可選擇保在公司或是繼續保在職業工會裡。
    3. 負責人勞保投保在職業工會和公司的差異:
      甲、以負擔金額來說,同樣的投保級距下,投保在職業工會所需要的費用較低,但其費用不得認列為公司的費用。
      乙、若投保在公司下,則有70%的保費可以做為公司的費用。
    4. 健保規定則同上段說明。

    另外,投保級距也必須注意不能低於員工的最低投保金額。

    員工

    坊間最容易被搞混的資訊之一,就是「五人以下公司不需要投保」。但真的不用嗎?是指所有的保險都不用投保嗎?
    這句話最有可能是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說明而來,五人以上公司員工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反過來說,五人以下公司員工確實非為強制投保對象。

    但不需要投保的只有「勞工保險」而不是所有保險喔!

    無論員工人數多寡,至少必須為員工加保:

    1.  全民健康保險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為強制加保對象。

    2.  就業保險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5條,只要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為強制加保對象。

    3.  職業災害保險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勞工,即為強制加保對象。

    4.  勞工退休金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只要是適用勞基法之員工,公司必須為其提撥退休準備金,且此費用為公司負擔金額。

    綜上所述,除了勞工保險條例以外,皆沒有人數限制的說明,所以也表示,只要有聘雇員工,無論人數多寡,皆須為其加保。

    三、五人以上公司

    若員工人數達到五人以上,除了上段所述必須為員工投保的四個項目外,也正式成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裡的強制投保對象。

    故五人以上公司必須為員工加保:

    1. 全民健康保險
    2. 勞工保險
    3. 就業保險
    4. 職業災害保險
    5. 勞工退休金

    另外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一旦參加勞工保險後,即便公司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也就是說,即便公司人數回到四人以下,也不得退出勞工保險資格。

    員工人數與投保規定
    圖/員工人數與投保規定。(製圖:財報雲。)

    四、二代健保

    二代健保,正式名稱為補充保險費,從102年開始實施後,公司及員工除了負擔現有健康保險費外,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司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公司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及79B)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計費公式(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113年為2.11%)。

    員工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所得人有薪資、兼職薪資、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所得等六項所得時,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惟本文僅針對薪資所得相關部份說明。

    1.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若取得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包含年終獎金、各項獎金、紅利等,針對其超過部分,公司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計算公式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補充保險費率(113年為2.11%)。

    2.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若員工之健保未投保在公司下,其單次給付薪資若達基本工資時,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計算公式大於基本工資之薪資金額(113年基本薪資為27,470元)× 補充保險費率(113年為2.11%)。

    以上概略說明公司成立之後,針對負責人及員工的勞健保投保方式可能會發生的各種情況,建議新手創業家應依法保障員工的就業權利,正確為其投保,以免未來員工有需要請領相關保險給付時,所產生額外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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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歷

    • 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

    經歷

    • 中華稅務代理人協會 理事
    •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智庫服務委員會 執行長
    •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共政策委員會 委員
    • 社團法人台灣省公會工商服務委員會 副主委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輪值會計師
    • 經濟部商業司 輪值會計師
    • 企業評價專業專業訓練 合格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部副理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部查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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