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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公益團體在社會中的角色越發重要,許多組織希望透過成立財團法人來穩固運營基礎,並爭取更多資源與信任。然而,從申請成立到後續營運,每一步驟都涉及複雜的規範與條件。為了幫助有意成立財團法人的團體更清晰地掌握相關要求,以下整理了設立過程中的重點,從免稅資格到董事會組織與財務管理,讓業主在規劃時少走彎路、事半功倍。
宗教、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範,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後,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因此宗教、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向主管機管申請成立財團法人,可享有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財團法人基本上皆屬於公益性質,型態非常廣泛,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於財團法人可能之型態,也因為類型如此眾多,因此管轄權責也分別由不同主管機關監管。依據財團法人屬於全國性或地方性,主管機關也不同;全國性的財團法人,由中央各部會依所屬專業分別擔任主管機關,而地方性的財團法人,則由各縣市的地方局處管理,以下舉宗教財團法人為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由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而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則由各縣市民政局管理。宗教財團法人設立門檻以全國性最高(現金成立需3000萬元以上;以捐助不動產成立至少需於縣市7個行政區域以上,各具有1筆),地方性以六都為例,台北市為2千萬、高雄市為1千萬,其餘皆1500萬,因此現有宗教團體評估成立財團法人時,須先檢視自身不動產及動產是否有達各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
依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應成立董事會,並設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又依各類型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規定又略有不同,如台南市訂定「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中提到董事人數為五至二十一人,因此應以所屬主管機關最終訂定標準為主。條文內亦有規定得設置監察人,但不得逾前項董事名額三分之一。值得留意的是董事人選由於是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且享有稅法之優惠等利益,所以規定董事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並有規範三分之一董事以上需具有從事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團法人業務相關素養或經驗。財團法人如同一般公司一樣是由類似股東所組成,只是在財團法人中稱為捐助人,而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由所謂的起始捐助人所指定,但比較不同的地方,財團法人第二屆董事會選舉時通常並不會如同公司一樣,由股東舉行選舉選任董事,而是通常依章程內規範由上屆董事會直接選任。因此捐助人在評估成立財團法人時,需要謹慎思考及花更多時間選擇適合的董監事人選。
在決定成立財團法人前,公益團體需充分考量以下因素:
預計成立財團法人在規劃過程中,建議諮詢具專業資格的會計師,以獲得專業的規劃及後續建立完整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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