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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為鼓勵企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產業經濟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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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再起 營所稅紓困不間斷
財政部於1/20 發布2021年擴大書面審查實施要點,並延續去年紓困之方案,且放寬範圍只要2021年營收較2019年、或2020年減少達30%即可按書審率80%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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