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r界長青樹」蔡阿嘎在上個月發聲明開除元老級員工蘿拉引發外界譁然。而在近日更是以影片方式來揭露開除員工的原因,指控該員工利用接洽窗口角色做了「AB合約」,涉及不法金額高達8位數。此事件的爆發也讓許多人發出質疑「為何與蔡阿嘎接洽的廠商不會覺得AB合約很奇怪?」。

圖/蔡阿嘎AB合約事件仍在發燒中。(財報雲繪製)

財報雲針對此事件並分析其原因:AB合約乃是業界避稅的方式之一,為了讓該公司符合「擴大書審」規定,使得全年營業額不超過3,000萬元,負責人名下可能會有多間公司,需要區分AB合約來開多張發票,進而達到節稅效果,當營業額超過之後須更改申報方式,不少公司會使用此模式來處理,於實務面上是很正常的現象。然而AB合約仍是不妥的行為,若是按照此方式進行,不僅不會節稅反而在管理上會更加麻煩。

一、營業人不知道實際業務狀況

當有AB合約的產生,代表著有兩次的金流會流入到不同的公司,此時營業人若是放權給底下員工執行,且沒有養成記帳、對帳之行為,長久下來容易有舞弊的行為發生。就算營業人只負責出資不負責營運執行,也要學習去接觸這些事情,才不會讓有心人介入。

二、不會因為書審而繳比較少稅

AB合約看似可以節稅,實則不竟然。很多人想要維持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就是為了不要變成查核申報,因為查核申報要去收集憑證,還會有被查帳的問題,認為很麻煩、甚至要繳的稅還比較多。但財政部在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有所規定,營業人需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以往使用擴大書審原因就是「收集憑證」很麻煩,而現在不管是使用哪種申報方式都應進行。

兩者計算方式差異如下:

  • 擴大書審計算方式=(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益)× 擴大書審純益率 × 營所稅率。
  • 查核申報計算方式=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營業成本-營業費用+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 營所稅率。

若是使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不管公司是否有盈餘,都是需要繳稅的(只有收入加總),然而使用查核申報卻不用,當公司該年度是虧損的狀態,就不需要繳稅,因此使用書審申報不見得會繳比較少稅。

結論

不論營業人是否有實際參與公司營運,都應了解公司整個業務狀況,從業務對應到財務,才能掌握每一筆交易、專案的實際情形。且透過記帳、保存憑證的方式,不僅是能讓營業人更準確知曉公司財務之外,也能幫助公司在報稅時減輕整理憑證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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